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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管理系统工作制度
发布时间: 2016-05-12 16:14【字号:

第一节学生管理规定(试行)

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为维护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、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依法治校,从严管理,加强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,努力培养社会需求的合格人才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的专科(高职高专)、国考、中专及成人教育学生的管理。

第三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树立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观念;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管理制度,爱校如家,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。

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
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

(一)参加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二)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学团、文娱、体育等活动;

(三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院规定及国家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。

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;

(二)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;

(三)努力学习、完成学院、国家规定的学业;
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;

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第六条学籍管理

(一)入学与注册;

(二)成绩考核与记载;

(三)转专业与转学;

(四)休学与复学;

(五)留级、降级、补考、退学;

(六)毕业、结业与肄业;

(七)学籍处理程序;

上述七项均按教务处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。

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

第七条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。

第八条学院应建立、完善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,学生有组织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。

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,创造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不得有酗酒、吸烟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、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学院声誉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
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。

第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须遵循国家和学院教务处规定的网络系统,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。

第十二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和早操、上课、自习制度。

第十三条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锻炼身体、艺术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四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采用鼓励、物质奖励,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进行。

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,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。

第十六条对有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,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
第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勒令退学;

(六)开除学籍;

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
(一)违反宪法,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的;

(四)违反学院规定,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他人造成后果的。

第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。

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经事宜另行规定。

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生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节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

为了加强校风建设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创造校园良好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情节轻重或造成的后果,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:

警告;

严重警告;

记过;

留校察看;

勒令退学;

开除学籍。

凡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者,一律不予退还学费。

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学期,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受处分的学生,在察看期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,可按期恢复学籍;进步显著者或有立功表现者,可提前解除察看;经处分教育仍不改悔者,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。(留校察看期间,不享受学校的任何奖励补助)

第三条 组织或煽动学生聚众闹事,扰乱正常教学、生活、治安秩序者,视情节和后果,给予以下处分:

情节较轻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情节严重,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决心悔改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情节严重,经教育仍坚持错误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
学生触犯刑律,受到法律制裁,学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

被实施治安管理处罚,处以行政拘留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被判处劳动教养、拘役或有期徒刑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第四条 对偷窃、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(或赔偿损失)外,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
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
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锁盗窃者,虽未窃得财物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第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除按价赔偿外,给予下列处分:

人为毁坏门窗、玻璃、照明、暖气、水嘴、桌椅、设施、器材、花草树木以及在课桌、墙壁、门窗上刻画等,均视为损坏公物,照价赔偿,给予处分;

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损坏公物后果特别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策划、参与打架斗殴或为肇事方提供凶器、出具伪证者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;

凡参与打架斗殴的双发,任何一方造成致伤,均由打人者负责支付对方的医疗及相关的费用;

策划、唆使、指挥他人打架斗殴且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
凡参与打架者,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;

以“劝架”为名偏袒一方,促使斗殴事态发展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一方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

凡打架后以“私了”为名威逼、所要钱财者,视情节加重处罚,直至开除学籍;

虽未直接参与打架,但为他人提供凶器,若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若造成后果者,视情况加重处罚;

目击打架斗殴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,使事件调查造成困难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不健康或生活作风上有越轨行为者,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,给予警告处分;

阅读淫秽书刊、画片、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处分;

制造、复制、传播、隐匿淫秽物品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犯有流氓行为,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视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乱搞两性关系,造成极坏影响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;

未婚先孕,玩弄异性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八条 学生参与赌博或变相进行赌博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凡参与赌博者,除没收赌资、赌具外,可做如下处理:

初次参赌,给予警告处分并可附加罚款200元;

屡次参赌,赌额较小者,给予记过处分并附加罚款500元;

参赌屡教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并附加罚款800元或勒令退学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提供赌具、赌场、赌资等并从中牟利者,给予留校察看并附加罚款1000元或勒令退学处分;

对揭发、检举人进行报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;

在赌博活动中同时犯有其他错误者,给予加重处罚。

第九条 学生酗酒,视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酗酒者,给予批评教育;

酗酒造成危害着,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;

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;

对集体酗酒的发起人或召集者,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。

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,造成一定影响,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:

在教学区、宿舍区哄闹,酗酒后砸酒瓶、大声喧哗等粗野行为,严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的;

扰乱餐厅、会场、教室文体活动场所公共秩序的;

因违纪受处分,考试作弊被查处等情况,对教师和领导寻衅滋事的;

拒绝、阻碍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。

第十一条 对私拆他人信件,辱骂、诽谤、造谣、诬陷,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格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二条 伪造证明、涂改证件、提供伪证等弄虚作假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三条 一人拥有两个以上学生争者,除没收多余部分外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;转借学生证,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逾期不交学费者,给予停止上课直至劝退并限期离校。

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例举的其它违纪行为,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,应给予加重处分;

违反纪律、规定,认错态度不好的;

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;

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;

侮辱、谩骂、恐吓、殴打老师或教工的。

第十七条 违纪受处分者,一学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,不得享受奖助学金。

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公寓纪律、规定,需给予处分的,应由公寓管理人员提出报学生处核准。

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,需经所属辅导员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,再由学生处写出书面材料,按处分类别上报学院批准。

第二十条 学生受处分的批准权限为:

警告、严重警告;由学生处审批;

记过、留校察看;由分管院长审批;

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;由院务委员会批准;

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,要形成文字材料,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布。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,应在校内张榜公布。

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,应遵循实事求是,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。处分学生要做到:材料齐全手续完备(包括:证明材料、本人书面检查、处理报告、处分决定)。

第二十三条 下达处分文件之前,应先将处分意见由所属辅导员口头通知被处分学生,若本人不服,可在三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复查。

第二十四条 若被处分学生拒不接受,但人证、物证确凿,处分部门或学院可依据事实作出决定。

第二十五条 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。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,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。

第二十六条 被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学生,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一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。凡无理取闹、拒不离校者,由保卫处采取强制措施限期离校。

第二十七条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,处分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。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,处分满一年,确有突出表现者,毕业前可取销处分,原处分决定和取销处分决定的材料,不装入本人档案。

第三节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

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认定学历考试。为了严格考试制度,严明考试纪律,确保考试质量,特制定本规定。

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取消当次该科目的考试成绩;

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存放的;

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;

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;

在考试密封线外书写盟(市)、考点、考场、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的;

用规定以外的笔或颜色答卷的;

有其它违法考场规定行为的。

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当次各科目的考试成绩;

夹带资料、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;

考试中交头接耳,互打暗号、手势,传递纸条的;

抄袭他人答卷的;

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;

接传或交换答卷的;

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;

答卷字迹不一致的;

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的;

将试卷带出考场的;

10、在考场内喧哗、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;

11、有其它舞弊行为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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